认证申请者责任和权利
1. 始终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与乙方的相关认证程序等规定;
2. 建立并持续有效运行相应的体系;
3. 体系正式运行至少三个月后,并完成了内审和管理评审方可实施正式审核;能源管理体系正式运行六个月后,并完成了内审和管理评审方可申请认证;
4. 按乙方要求提供真实、完整、有效的相关管理体系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;
5. 按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费用;
6. 为实施审核做出所有必要的安排,包括检查文件;接触的所有过程、区域、记录及人员提供条件。适用时,为接纳到场的观察员、认可评审员等提供条件;
7. 在调查投诉、事故、变更认证、对暂停认证进行追踪等特殊情况下应接受乙方开展的现场审核;
8. 协助认可机构、国家认证监管部门开展的见证审核、确认审核、监督检查等,对有关事项的询问和调查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;
9. 向乙方提供真实、充分、完整、有效的信息和记录;
10. 正确使用认证证书、认证标志和有关信息;不擅自利用体系认证证书和相关文字、符号误导公众认为其产品或服务通过认证;
11. 宣传与认证结果有关的事项时不应损害乙方的声誉;
12. 在获证后维持体系持续有效运行。在证书有效期内,接受并配合乙方实施监督审核。在一个为期三年的认证周期内,监督审核应在初次审核或再认证认证决定日期起的12个月内进行一次, 原则上每次审核间隔期不能超过12个月。同时,甲方应按本合同(或补充的)约定支付相应的监督审核费用;对管理体系有特殊要求的认证领域,甲方还应接受并配合乙方实施不通知审核,不通知审核结合监督审核或再认证审核实施。
13. 根据法律法规、行业或自身要求,提出可公开信息的限制性要求。
14. 若认证证书被乙方撤销或甲方自愿申请注销认证证书时,应将原证书及副本交回乙方,由乙方办理相关手续。